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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4米以上建筑拟禁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
友绿• 09月23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105
保温

2021年9月19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

为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逾期反映的,视为无意见。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湖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联系人:阮帆

邮政编码:437100

电话号码:027-87715785

电子邮箱:bkc@hbszjt.net.cn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外墙保温因应用体系不合理、材料质量不过关、过程控制不严格,导致保温层开裂、脱落、铲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为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

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

1.框架结构和短肢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2.剪力墙结构选用EPS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 、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块(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可选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

2.薄抹灰外保温系统饰面层仅适用于涂料饰面。

3.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4.外墙内保温系统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mm。

5.浆料类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使用。

6.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7.禁止使用离墙干挂外墙保温系统。

8.禁止采用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三)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单位应对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项技术评定,其评定意见应作为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依据:

1.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无相应标准规范的;

2.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用高度超过100米的;

3.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超出本部分(一)(二)款规定的。

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要点》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外墙保温系统和材料。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标准,并应将变更设计内容送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严格督促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及材料供应单位落实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二)设计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应按相关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专项设计,详细注明外墙保温系统热工参数、组成材料性能指标,及构造做法等,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设计单位应选用成套定型的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并绘制节点构造详图,明确其性能指标,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保温材料和产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重点审查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做法(包括粘结面积、锚固要求、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设置等)、热工参数及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严格按照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外墙保温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工程参建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后续施工。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对复检发现外墙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严格落实外墙外保温工程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不得超出资质证书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应及时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七)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单位应对产品、材料质量负责,提供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包括耐候性、抗风压性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及主要性能参数)、出厂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名、规格、型号、性能、生产日期等)。应加强生产、检验和运输管控。

三、切实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主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应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外墙保温工程设计不合规、系统不匹配、材料不合格、质量不达标、性能等级不符合的,及时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二)设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及时公开住宅外墙保温质量信息,对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加大抽查力度。

(四)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外墙保温技术和产品信息推广目录,加强宣传、培训和示范,组织开展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试点。

(五)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施工的,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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