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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都有哪些?
友绿• 08月13日   来源:期货日报   5817
随着碳市场需求迅速扩大,基于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不断出现,本文介绍了几种常见的碳交易金融衍生产品。

来源:期货日报

     随着碳市场需求迅速扩大,基于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不断出现。

碳远期交易

碳远期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以某个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一定数量的碳额度或碳单位,其是适应规避现货交易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通常采用碳远期的形式进行交易。项目启动之前,交易双方就签订合约,规定碳额度或碳单位的未来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以及交易时间。其为非标准化合约,一般不在交易所中进行,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对产品的价格、时间以及地点进行商讨,但由于监管结构较为松散,容易面临项目违约风险。

目前有限排、减排需求的国家参与的CDM项目大部分为CDM远期项目。对我国而言,参与的CDM项目虽然大部分都签订了CER远期合约,却极少参加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而且不通过看涨或者看跌期权规避风险。

碳远期交易与碳现货的价格密切相关,定价方式有固定定价和浮动定价两种。固定定价方式规定未来的交易价格不随市场变动而变化的部分,以确定的价格交割碳排放权。浮动定价在保底价基础上加上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由欧盟参照价格和基础价格两部分构成。例如,假设双方约定CER底价为8个计价单位,且承诺平均分配配额价格溢出部分,其中固定和浮动定价的比率为1∶1,如果交易时的配额价格为12个计价单位,则本次远期合约的交割价格为8+(12-8)/2/2)=9个计价单位。

碳期货交易

碳期货的交易原理

碳期货属于标准化交易工具,交易原理在于套期保值。购买者通过在碳期货市场进行与碳现货市场相反的买卖操作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锁定碳融资收益。交易双方事先将未来交易的时间、资产、数量、价格都确定下来,其具备风险规避和碳价格发现的双重功能。目前碳配额排放单位EUAs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碳期货交易一般在交易所中进行,也有少数参与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与传统期货合约相比,以碳排放权作为基础的碳期货交易表现出如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价格规律,据BlueNext统计,碳期货价格与碳现货价格的波动周期相符程度高;二是碳期货交易资费,碳期货交易一般面临比较多门类的手续费,其中包括管理费、交易费和清算费,如BlueNext交易所的管理费为7500欧元/年,场内和场外交易费分别为0.002欧/吨、0.0015欧/吨;三是碳期货与碳期权的关系,碳期货作为目前碳期权唯一的基础资产,其价格对期权本身价格以及期权合约的交割价格有重要的影响。

碳期货合约

碳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其由九个要素构成,分别为交易品种名称与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和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割品级、交割方式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以及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易品种名称与代码:对合约交易品种的名称进行界定,并以符号作为代表方式。国际上现有的碳相关期货品种名称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在术语规范上保持了严格的一致,均称为核证减排量期货。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美国绿色交易所、印度泛商品交易所等推出的与京都机制相联系的期货品种均称为核证减排量期货。

交易单位:期货交易所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在国际上,除了印度泛商品交易所的CER期货使用了每手250吨CER交易单位以外,其他诸如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美国绿色交易所的交易单位均为每手1000个CER单位。

报价单位:报价单位一般根据交易所所属地来确定,如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以美元为报价单位,印度泛商品交易所以卢比为报价单位,其他诸如欧洲气候交易所、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和绿色交易所的交易单位均为欧元。

最小变动价位:国际上各交易所的最小变动价位分别是欧洲气候交易所0.01欧元/吨、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0.01美元/吨、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0.01欧元/吨、美国绿色交易所0.01欧元/吨、印度泛商品交易所50派士/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对于碳期货市最大波动限制较为宽松,欧美核证减排量期货不限制每日价格波动范围,印度则执行了日内4%、6%和9%的阶梯式限制的某种复杂设定。

合约交割月份:国际上合约交割月份大都以3个月作为间隔,印度泛商品交易所核证减排量期货的合约交割月份设定为2月、5月、8月和11月,而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绿色交易所、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的合约月份都是3月、6月、9月和12月。在一般的期货交易中,也存在交割月份按月计算。

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期:欧美交易所普遍设计成交割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如果该日是非交易日,那么最后交易日为上一个星期一),印度泛商品交易所则把交割月的日历日期25日作为最后交易日(如果该日为非交易日,那么最后交易日为上一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交割品级是指由期货交易所同意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商品的质量等级。国际上同类期货交割品级要求均以欧洲气候交易所的要求为准,该交易所要求可供交割的核证减排量必须是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签发,但拒绝其中装机容量超过20兆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土地利用变更和森林(LULUCF)项目和核电项目。

交割方式:碳期货交割主要有两种交割方式: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欧美、印度的同类期货交割最终以在官方排放贸易登记处的核证减排量“过户”为标记,交易所仍然扮演买卖双方履约对手的角色。

最低交易保证金:最低交易保证金有比例保证金和定额保证金两种形式。欧美碳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规定采用确定金额,例如绿色交易所投机客户的开仓保证金是743欧元,维持保证金是675欧元;套期保值客户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均为675欧元。

碳期权交易

碳期权的交易原理

与传统的期权合约不同,现存的碳期权实际是碳期货期权,即碳期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碳金融衍生品。碳期权的价格依赖于碳期货价格,而碳期货价格又与基础碳资产的价格密切相关。首支碳期权是2005年EXC推出的EUA期权。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所带来的避险需求,吸引工业企业、能源交易公司以及基金等经济实体参与,碳期权产品及市场功能愈加多元化、复杂化。

碳期权的交易方向取决于购买者对于碳排放权价格走势的判断。以CER期权为例,当预计未来CER价格上涨时,CER的卖方会购买看涨期权对冲未来价格上升的机会成本,如果未来CER价格下降,通过行使看涨期权CER卖方获得收益。期权的购买者能够通过区别购买看涨期权或者看跌期权锁定收益水平。此外,还可以通过对不同期限、不同执行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组合买卖来达到锁定利润、规避确定风险的目的。碳期权除了具备碳期货一样的套期保值作用以外,还能使买方规避碳资产价格变动时带来的不利风险,同时从碳资产价格利好中获益。

      碳期权合约

碳期权合约是由交易双方签署的合法凭证,规定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即可获得合约有效期内的选择权。目前比较常见的合约为EUA期货期权、CER期货期权以及ERU期货期权。与碳期货合约相似,其由如下要素构成:

交易品种名称与代码:由于碳期权是基于碳期货合约而设立,所以交易品种名称根据期货的合约不同而不同,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碳期货的通用名称为核证减排量期货,故而全球各大交易所推出的与京都机制相联系的期权品种均称为核证减排量期货期权。

交易单位:交易所一般以手作为交易单位,而每手代表的核准减排量有所不同。在国际上,除了印度泛商品交易所使用了每手250个核证减排单位以外,其他主要交易所的交易单位均为每手1000个核证减排单位。

报价单位:报价单位一般根据交易所报价所采用币种,如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以美元为报价单位,印度泛商品交易所以卢比为报价单位,而欧洲气候交易所、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和绿色交易所的交易单位均为欧元。

最小变动价位:最小变动单位即为价格变动的最小单位。国际上各交易所的最小变动价位分别是欧洲气候交易所0.01欧元/吨、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0.01美元/吨、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0.01欧元/吨、美国绿色交易所0.01欧元/吨、印度泛商品交易所50派士/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国际上对于碳期权最大波动限制较为宽松,欧美核证减排量期货期权不限制每日价格波动范围,印度则执行了日内4%、6%和9%的阶梯式限制。

合约交割月份:国际上碳期权合约分为季度合约和月度合约。季度合约中,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绿色交易所、纳斯达克商品事业部的合约月份都是3月、6月、9月和12月,而印度泛商品交易所核证减排量期货的合约交割月份设定为2月、5月、8月和11月。

交割方式:碳期权交割主要有两种交割方式——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欧美、印度的同类期权交割最终以标的期货所有权转移为标记,交易所仍然扮演买卖双方履约对手的角色,而现金交割则是由交易双方根据价格进行现金结算。

碳碳互换交易

碳排放权互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合约达成协议,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交换约定数量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碳排放权客体或债务。投资者利用不同市场或者不同类别的碳资产价格差别买卖,从而获取价差收益。

碳排放权互换的产生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为目标碳减排信用难以获得;二为发挥碳减排信用的抵减作用。由此产生两种形式碳排放互换制度安排:一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互换交易制度,政府机构或私人部门通过资助国家减排项目获得相应的碳排放减排信用,该机制下碳排放权客体是由管理体系(如联合国执行理事会)核准认证后颁布;二是债务与碳减排信用互换交易制度,债务国在债权国的许可下,将一定资金投入于碳减排项目,其实质上是债务国和债权国之间的协议行为。

第一种形式是通常意义上的互换交易制度,以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例,其于2004年对EU-ETS指令进行修正,以增强与《京都议定书》的协调性。该指令允许EU-ETS下的排放实体能够利用清洁能源机制CDM和联合国履约机制JI中获得的减排信用履行减排义务,即欧盟成员国可以利用CDM项目从发展中国家或未参与强制减排的国家购买减排信用,达成减排任务,此举增强了成员国减排方式的可选择性。单就EU-ETS市场而言,CDM产生的CER可以进入EU-ETS进行交易,EUA和CER可以进行互换。具体而言,当减排目标不能通过本国减排能力达成的时候,其可以通过投资清洁能源项目,获取由此而产生的CER,通过EUA和CER对应比例的互换协议达成互换。而第二种形式的互换,则发生在具有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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