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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规范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1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轶丹
电子邮箱:zjjstsjc@126.com。
附件: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6日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规范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实行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改造面积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降低能耗与碳排放成效突出,并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库”)的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申报、评审公布与综合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征集、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做好奖补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位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单栋公共建筑或建筑群为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连续运行三年以上,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改造范围包含建筑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与余热废热利用、能耗监测系统、机电系统运行调适等,申报的重点项目应采取上述2种及以上的节能改造方式。能耗监测系统为项目必备运行条件,已按规定安装且运行正常的无需纳入改造内容;未安装或运行不达标的,必须将其列入改造范围,否则不予受理申报。
(三)项目应具备能耗核算条件,可提供改造前至少一年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等文件,能够通过改造前后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15%。综合节能率是指建筑改造后相比改造前整体能耗的下降比例。
(四)单位面积改造投资原则上不少于80元/平方米。
第六条 重点项目建筑类型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多功能综合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
第七条 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改造建筑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信用良好,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浙江)(https://credit.zj.gov.cn)上无严重失信记录。同一改造项目仅可由一个主体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已纳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第八条 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方案》(见附件2);
(三)《承诺书》(见附件3)。
第九条 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
第十条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优先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能效提升成效突出的项目,如:改造面积大、综合节能率高,节能降碳效益显著、带动作用强的项目;
(二)技术标准引领性强的项目,如:屋顶光伏加装占可利用面积比例达60%以上,或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高标准实施改造,技术创新性与示范引领性突出的项目;
(三)市场化运营模式成熟的项目,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等市场化模式推进改造,运作机制规范、可持续性强的项目。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建设期届满前书面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与延期计划,经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仅限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改造面积、综合节能率等核心申报指标。项目完工后,申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委托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节能率核定与改造面积核查并出具正式核查报告。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与本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编制单位为同一主体,且不得存在隶属、控股等关联关系。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验收全过程实施监督审核。审核不予通过的,责令申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置。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监督及验收复核中,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技术方案、节能率核定结果、改造面积核查报告等内容存在重大疑义,可提请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重点项目库;已拨付奖补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依规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核查数据的,相关失信信息依法记入公共信用档案;
(二)无正当理由,自申报承诺的开工之日起2个月内未实质性开工,且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未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竣工验收,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四)项目验收审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较申报承诺值降低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改造面积不足申报面积的95%;存在其他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审核标准情形的。
(五)超过承诺竣工时间未竣工(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且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未改正的;
(六)因其他情形依法依规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被移出重点项目库的,申报单位 3 年内不得参与重点项目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纳入重点项目库的改造项目,省建设厅可会同省财政厅将其作为当年度浙江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下达的重要依据,按照节能改造建筑面积与改造后综合节能率比例予以支持;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改造实际进展情况(项目进度原则上须达到50%以上),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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