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值1-5倍罚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迎来修订

8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生效后,迎来首次正式修订。 本次修订是为配套《生态环境法典》,统一生态领域行政处罚梯度,避免一刀切,增设“限期整改”柔性环节;同时落实单位+个人双罚制,压实管理人员责任。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第二十四条(配额清缴违约):两档处罚,设整改缓冲期 处罚分两档,增设整改窗口期:企业逾期未清缴,监管首先责令限期改正,若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触发倍数罚则(5-10倍)。 删除配额核减条款:新版不再以“核减下一年度配额”作为处罚手段。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下限上调,新增个人罚则 提高企业罚款下限:从2万元上调至5万元,提高违法成本门槛; 增设个人追责:首次对责任人(主管/直接经办人)设置独立罚则(0.5万-5万元),实现单位+个人一并追责。

17小时前 · 友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