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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支持城市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武住更发〔2026〕4号、14号)和《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更新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30年)》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工业园区是指经各区申报纳入全市工业园区监测范围,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具有明确四至范围和运营管理主体的实体型产业集聚区。其中,现代产业园是区级及以上政府(国家级开发区、长江新区)批准并设立实体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占地面积30平方公里(含)以上;特色产业园是经区级政府或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和鲜明产业特色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占地1-30平方公里;都市产业园是各区经信部门登记备案,以“精密小轻”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小微园区和产业楼宇,原则上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经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各区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下达和资金监管,指导经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
(三)各区经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以及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绩效检查、监督整改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支持开展园区体检。组织专业力量对拟优化提升的工业园区开展前期体检,查找园区薄弱环节,提出项目实施建议,并提供全过程支撑服务。对开展园区体检给予资金保障,现代产业园、特色产业园、都市产业园体检经费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支持园区优化提升。发布园区建设运营指引,引导园区围绕数智化、绿色化、特色化、集约化、规范化制订优化提升方案。每年通过综合评审,推动10家左右园区对照方案实施优化提升,实施期满后组织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分别按照现代产业园、特色产业园、都市产业园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园区加快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园区产权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投资建设的智能微电网、数字化服务平台、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未享受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20%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支持,单个园区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与第七条政策涉及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九条 支持提升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能力。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预算,支持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学习交流、案例示范、宣传推广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业园区各有关人员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园区体检资金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园区制定工作计划,自愿向区级经信部门提供园区基本情况、工作思路,提出体检申请。
(二)区级推荐。区级经信部门对园区基础条件和工作计划进行初步评估,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二)开展体检。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园区体检。
第十一条 园区优化提升资金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园区申报。园区制定优化提升方案,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经信部门,原则上方案实施期不超过2年。
(三)区级审核。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至市经信局。
(四)综合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综合评审,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
(五)资金拨付。通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预拨40%资金;园区方案实施期满后市经信局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后续资金。其中,验收评分60分以下视为验收不通过,不拨付后续资金并收回预拨资金;评分60-79分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但不拨付后续资金;评分80分以上的视为验收合格,拨付后续资金。
第十二条 园区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园区申报。园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经信部门,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三)区级审核。各区经信部门对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至市经信局。
(四)市级复核。市经信局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核定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投入,研究形成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园区运营管理人员能力提升资金由市经信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运营能力提升、项目招引、企业服务等方面,不得用于日常共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其中,现代产业园获得资金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统筹确定支出项目,其他园区获得资金应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区级经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园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区经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专项资金支持,已获得的专项资金予以追回。受委托的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单位)及受委托机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申报时间、支持方向、申报要件、申报要求等具体规定以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通过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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