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降碳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5〕2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目标任务,实现《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降碳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领域“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不断提升建筑能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碳排放控制指标
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当增加建筑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减量指标,单位面积年运行碳排放量不应大于28.7kgCO2/(㎡·a),单位面积年运行碳排放降低值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的基础上不应小于7.1 kgCO2/(㎡·a),碳排放计算应包括供暖、空调、照明、插座、电梯、生活热水在建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设计采用的用能设备能效等级应当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中应当包括建筑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降低值的内容,并应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汇总表(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墙保温材料
建设单位在项目采用外墙薄抹灰保温系统时,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应采用六面包覆无机材料的保温制品,保温系统粘接剂、抹面胶浆应采用双组份聚合物胶浆施工,确保保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与安全,同时联合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见证抽样复检,保温系统材料燃烧性能、保温性能等检测应当由同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并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相关检测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在节能工程中使用。
三、严格落实建筑节能降碳各方主体责任
(一)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DB64/ 521-2022实施情况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节能各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居住建筑节能降碳各项指标落到实处。
(二)建设单位责任。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供暖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三)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和质量。编制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将建筑供暖能耗和碳排放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四)图审机构责任。图审机构应当审查包含建筑单位面积年运行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降低值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对不符合碳排放控制指标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和碳排放控制指标。
(六)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核查进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做好全过程旁站见证监理,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核验,保障建筑节能性能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的落实。
附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汇总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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